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

原告 謝靜

黃千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法扶 律師) 陳榮哲 律師

被告好饗吃食品行即 陳旭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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