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石幸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4月1日聲請清算,故請說明自112年4月起至114年3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清算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12年4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聲請人之父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應說明聲請人之父自112年4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12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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