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王錦琇 即蔬采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慶龍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3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