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六七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零叁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依兩造所簽訂之高吉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第十三條、放款借據第十六條均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貸款契約、放款借據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見兩造就本件之涉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對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甲○○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向原告借用二筆款項,合計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八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如附表所示,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另借款利率部份,附表編號一借款約定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編號二之借款約定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記算,惟若借用人逾期未繳款時,即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計算,若逾期清償本息時,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二筆借款,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算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系爭借款視為到期時之利率如附表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本金一百零七萬三百三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後未依約分期攤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核算後尚有本金一百零七萬三百三十九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放款借據、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為調查之結果,亦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F0~T32┌─┬─────┬─────┬─────┬─────┬─────┬─────────────┐│編│未償金額│貸款金額│借款日及到│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期日(民國)│(民國)│││├─┼─────┼─────┼─────┼─────┼─────┼─────────────┤│一│壹拾肆萬玖│壹拾伍萬元│91.10.09~│92.01.21起│週年利率百│自92.02.22起至清償日止,逾│││仟貳佰零玖││92.10.09│至清償日止│分之十二點│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元││││六八一│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玖拾貳萬壹│玖拾叁萬元│91.10.09~│92.01.09起│週年利率百│自92.02.10起至清償日止,逾│││仟壹佰叁拾││111.10.09│至清償日止│分之七點八│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元││││七五│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合計未清償金額:壹佰零柒萬零叁佰叁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