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丙○○輔佐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被告丁○○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3日上午10點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珮娟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