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聲請人之配偶王振華於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支薪資帳戶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超過金額部分如何支應,請釋明。
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法定程式填載並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五、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收支失衡,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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