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年│││3月,經減刑後為有期│,經減刑後為有期3月││││徒刑7月15日│││├────────┼──────────┼──────────┼─────────┤│犯罪日期│94年7月底至95年4月13│95.04.13│94年8月間某日至│││日││95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第5464號│第2489號│緝字第7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231│95年度中簡字第2168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4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5.05.11│95.08.30│96.12.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231│95年度中簡字第216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04││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5.05.29│95.10.02│97.03.06│├─┴──────┼──────────┼──────────┼─────────┤││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7年度執減更│臺中地檢97年度執緝││備註│字第2894號│字第2894號│字第1473號│││已執畢│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