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減得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2部分,另經本院確定判決宣告刑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之保安處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減得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執行部分,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期徒刑3月又15日,如│││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6年1月2日│94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6626號│95年度偵字第1448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上字第508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24日│96年12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上字第508號│97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7月24日│97年3月27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693號(│97年度執字第5493號│││已易科罰金完畢)│(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