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路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捌佰貳拾 陸元 自民國94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5月27日向原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並動用貸款,嗣未
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312條規定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50
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