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497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被 告 陳誼樺 即 陳青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信用卡並持卡消費,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息,經原債權人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且依法公告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民法第312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