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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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 蘇曜清 之地址、戶
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明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訴狀,記載相對人蘇曜清,並未記載相
對人之地址,顯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揆之上開規定,應命
聲請人先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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