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94號原 告 鍾政展 被 告 葉佳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蘇彥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