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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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94號
原   告  鍾政展
被   告  葉佳輝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蘇彥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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