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店簡字第321號
原 告 劉德安
被 告 邵伯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持如
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
於102年1月25日以102年度司票字第161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本票裁定卷證核閱屬實,而原告
否認該本票之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
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
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
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前向被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3萬元,加利息2
萬元,共計15萬元,向被告購買靈骨塔塔位,並簽發系爭本
票予被告作為借款之擔保,事後才發現該靈骨塔塔位是詐騙
集團設計的,致伊求售無門,被告以詐欺方式使伊購買靈骨
塔,借款債權應不存在。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
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辯以:原告於99年初為赴大陸結婚需要旅費,向伊借款
13萬5千元,1萬5千元充當利息,共計15萬元,並簽發系爭
本票7紙(金額共計85,000元)及借據2紙(金額共計50,000元)
交付伊,迄今分文未還。原告所稱靈骨塔與伊借給原告之借
款無關,靈骨塔係原告以物易物跟伊以襪子換來的,原告無
法轉手賣出靈骨塔,竟誣指伊詐欺,毫無根據可言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
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
時,則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
4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
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
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
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
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
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應
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
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確有簽立系爭
本票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本票影本附卷可稽,
堪信屬實。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其受被告詐欺購買被告所
有之靈骨塔而簽發系爭本票向被告借款云云,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執前詞為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原告就其受詐欺購
買靈骨塔而簽發系爭本票一事負舉證責任。經查:
㈠原告雖提出靈骨塔龍寶山安樂園永久使用權狀、轉讓登記表
、收款單及刑事警察局新聞快訊等件影本為證,惟上開資料
僅能證明被告有將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之靈骨塔轉
讓登記與原告之事實,尚難據以證明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係為
向被告借款購買上開靈骨塔之事實。況查,被告將上開靈骨
塔轉讓登記與原告之日期為98年8月4日,原告簽發系爭本票
之日期已係靈骨塔轉讓登記8個多月後之99年4月至5月間,
時間顯不吻合,且原告亦自承係以市價約40萬元之襪子與被
告換20個靈骨塔,顯見原告向被告購買靈骨塔與其向被告借
款係屬二事,難認原告主張其簽發系爭本票係為向被告借款
購買上開靈骨塔為真正。
㈡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就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之及其向被告借
款未清償之事實均不爭執,惟未能就其受詐欺購買靈骨塔而
簽發系爭本票向被告借款一事舉證以實其說,依票據法第5
條第1項及第126條之規定,自負有發票人兌付票款之責,其
訴請確認被告執有之系爭本票,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即屬無理,應予駁回。
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書記官林欣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欣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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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到期日│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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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9│15,000元│99.4.30│THNo0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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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4.20│5,000元│99.5.20│THNo0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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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5│5,000元│99.6.1│THNo102254│
├──┼────┼──────┼────┼──────┤
│4│99.5.10│30,000元│99.6.15│THNo102257│
├──┼────┼──────┼────┼──────┤
│5│99.5.22│5,000元│99.6.15│THNo102258│
├──┼────┼──────┼────┼──────┤
│6│99.5.27│20,000元│99.6.15│THNo102259│
├──┼────┼──────┼────┼──────┤
│7│99.5.24│5,000元│99.6.15│THNo10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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