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6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侯志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而被
告籍設高雄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
。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