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陳建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