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陳建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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