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被 告 張馨方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58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伍仟貳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