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醫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醫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明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康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請求。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屬強制調解事件,故原告之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
,又本件原告主張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
,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請求。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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