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清益
       周清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周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生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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