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鄢政遠 、 鄢鄭雪珍 、 鄢聞遠 、 鄢曉倫 、 鄢亞玲 、
鄢憶蓉 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叁仟貳佰元。查被繼承人 鄢潔 之遺產總額為肆佰叁拾
叁萬柒仟貳佰零玖元,被告鄢政遠繼承應繼分為6分之1,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以被告鄢政遠分割遺產後所得利益計算,核定為柒
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計算式:4,337,209元÷6=722,86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