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6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615號
原   告  王昱崴
被   告  龍嬌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
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0日14時4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
○路右轉順安街往北新路方向行駛時,本應注意雙黃實線路
段禁止迴轉,且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
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欲貿然迴轉。
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
於上開路段亦右轉順安街往北新路方向行駛,見狀閃避不及
,二車因此發生碰撞,致原告人車倒地,而受有右遠端尺骨
閉鎖性骨折及右足背擦傷等傷害。故請求被告賠償100000元
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可採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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