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161號
原   告 騰云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華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
       王展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推薦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柏衡
  即吉恩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1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5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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