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7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被 告 官婉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2日下午2時22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