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82號
原   告  彭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沛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
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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