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178號
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宏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007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