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退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字第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丙○○、乙○○間退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