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保全處分聲請狀之理由及簽章欄。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之保全處分,惟未提出具體之內容,且未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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