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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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 陳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 黎信欽 │聯邦銀行蘆竹分行│108年10月10日│9萬元│UA00000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