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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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承運洋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 許亦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9月28日│21,900元│AI0000000│無│││八德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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