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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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仝秀君 (即 仝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仝玉潔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嗣經繼承人即聲請人繼承,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更一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一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8年12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年4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