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四六號
上訴人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炳煌 被上訴人偉業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甲○○右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三一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九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