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74號聲請人東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4年度除字第34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94年4月22日│22,675元│TK0000000││││司 吳嘉璘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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