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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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八四號
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東隆
送達代代理人 王乙 喬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長 安東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貳萬元│AC0三二六四三││││限公司許東隆│路分行│││一││├─┼─────────┼─────────┼───────────┼────────┼────────┼──┤│2│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 長安東 │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伍萬 元│AC0三二六七六││││限公司許東隆│路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