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伍仟元│JP七00四三四││││限公司│限公司│││一││├─┼─────────┼─────────┼───────────┼────────┼────────┼──┤│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伍仟元│JP七00四七七││││限公司│限公司│││一││├─┼─────────┼─────────┼───────────┼────────┼────────┼──┤│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伍仟元│JP七00五八三││││限公司│限公司│││一││├─┼─────────┼─────────┼───────────┼────────┼────────┼──┤│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伍仟元│JP七00六一二││││限公司│限公司│││五││├─┼─────────┼─────────┼───────────┼────────┼────────┼──┤│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伍仟元│JP七00六一七││││限公司│限公司│││八││├─┼─────────┼─────────┼───────────┼────────┼────────┼──┤│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貳萬伍仟元│JP七00五五八││││限公司│限公司│││0││├─┼─────────┼─────────┼───────────┼────────┼────────┼──┤│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三月二日│貳萬伍仟元│JP七00六一三││││限公司│限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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