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許秀芬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年4月17日至94年4月│94年3月21日│││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2526號│94年偵字第94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955號│94年中簡字第2164號││實│││││審├──────┼──────────┼──────────┤││判決日期│94.7.26│94.8.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955號│94年中簡字第21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9.21│94.09.12│├─┴──────┼──────────┼──────────┤││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0293號│94年執字第9790號│└────────┴──────────┴──────────┘┌────────┬──────────┬──────────┐│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4年4月17日至94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741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613號│││實│││││審├──────┼──────────┼──────────┤││判決日期│94.9.13││├─┼──────┼──────────┼──────────┤││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6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9.29││├─┴──────┼──────────┼──────────┤││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0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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