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3月9日晚上及│94年3月8日│││同年4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1362號│94年毒偵字第1362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612號│94年訴字第612號││實├──────┼──────────┼──────────┤│審│判決日期│94.5.16│94.5.16│├─┼──────┼──────────┼──────────┤│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612號│94年訴字第6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6.6│94.6.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225號│94年執字第2225號│└────────┴──────────┴──────────┘┌────────┬──────────┬──────────┐│罪名│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2年11月3日晚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861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747號│││實│││││審├──────┼──────────┼──────────┤││判決日期│94.8.3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7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9.30││├─┴──────┼──────────┼──────────┤││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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