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4號檢察官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3.10.11│92.06.0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3759號│93年偵緝字第74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454號│94年上訴字第886號││實│││││審├──────┼──────────┼──────────┤││判決日期│94.04.27│94.06.07│├─┼──────┼──────────┼──────────┤││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454號│94年台上字第50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27│94.09.15│├─┴──────┼──────────┼──────────┤││臺中地檢94年執助字第│臺中地檢││備註│1065號(即彰化地檢94│94年執字第10555號│││執2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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