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95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署名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署名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92年間,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3年7月8日判處拘役50日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再於94年7月31日晚間,在桃園縣南崁鄉某處飲用酒類過量,顯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卻仍執意於同日2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國道一號公路往台中方向行駛,迨同年8月1日2時35分許,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117公里處(屬苗栗縣造橋鄉),因駕駛異常為警攔查並對之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經警帶回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造橋分隊為後續偵辦時,甲○○為掩飾其因案遭通緝之身份,復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員警施測後之酒精濃度測試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㈠、㈡及就其涉嫌公共危險一案接受詢問時,於94年8月
1日3時35分至53分詢問筆錄中偽簽以「乙○○」之署名;另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偽造之「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聯中偽造乙○○之署名後再交還予執勤員警,以示業已收受該違規告發單,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員警偵辦刑事案件、交通違規案件之正確性。嗣經解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時,經法警搜出其證件再次核對身分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刑事案件報告書及94年8月1日3時35分至53分警詢筆錄、精濃度測試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㈠、㈡、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第Z00000000號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及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上偽簽「乙○○」署名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該文書之前階行為,為其後之持以行使之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於員警施測後之酒精濃度測試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㈠、㈡及就其涉嫌公共危險一案接受詢問時之警詢筆錄中偽造「乙○○」署名之行為,係本於一偽造署名之接續數行為,應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名罪間,具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所犯公共危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已有公共危險之犯罪紀錄,再犯本件之公共危險罪,顯漠視公眾安全,經警查獲後,又冒名偽簽他人署名以避免通緝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事後坦認罪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上偽簽之「乙○○」署名,屬偽造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燦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造橋分隊94年8月1日3時35分至53分警詢筆錄內偽造之「乙○○」署名3枚。
2.精濃度測試表上偽造之「乙○○」署名1枚。
3.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㈠、㈡上偽造之「乙○○」署名各1枚。
4.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上偽造之「乙○○」署名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