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