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8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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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文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證據部分另補充「復參以被告騎乘機車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在卷可按,其於路況良好之客觀情況下,乃竟自摔受傷,堪認渠騎乘機車當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甚明」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文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經換算達每公升1.855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即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上路,顯然無視於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前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且因本件酒後騎車自摔事故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教訓已深,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查,兼衡其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9241號被告吳文歷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8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文歷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緩,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永華幹9號前,因酒精作用尚未完全消退,不慎騎車自摔倒地而送醫救治,經抽血結果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71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達1.855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文歷矢口否認有何酒後駕車之犯行,惟有證人華碧玲即被告配偶證述、國軍岡山醫院一般生化檢驗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表、現場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員職務報告等件附卷足查,而酒精對人體之影響程度乃依血中濃度,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
0.5毫克時,將影響駕駛,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個性及行為之改變,當呼氣濃度達每公升
1.0毫克時,將造成中度中毒而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淆不清等症狀,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文可稽,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855毫克,猶駕車行駛,並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已造成公共危險甚明,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文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檢察官陳建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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