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0585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之結果,證實其內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民國97年8月28日草療鑑字第0970007575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海洛因等語。
三、本案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