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文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文宗因竊盜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文宗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3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於民國98年9月1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茲執行機關以受刑人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及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12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111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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