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收養人甲○○收養人戊○○前列二人共同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
(二)經公證之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