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5月31日99年度易字第209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8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5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後,99年6月
9日送達於被告甲○○○,被告甲○○○於9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屆滿日應為99年6月21日,上訴期滿日後20日為99年7月12日,茲因上訴人即被告甲○○○迄今仍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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