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佩芝林忠平 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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