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林宜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宜臻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842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