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05號
原   告 何麗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順烱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貳
  佰叁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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