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98號
原 告 政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園
被 告 蓮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承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蓮丞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8,
2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0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