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尹政翔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偉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二、聲請人應另提出相對人曾偉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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