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8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被   告  翁堂欽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堂欽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146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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