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53號
原 告 邱上錦
被 告 林進 定即富登珠寶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
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因向其借款,而持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
示支票交予原告,以向其借款,嗣經原告允以出借並收受上
開支票後,已將借款交付予被告,惟上開支票詎於屆期後,
經提示竟不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
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
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
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第133
條規定甚明。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則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
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依前揭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9,7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之提示日後之
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
│編│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後│
│號││││(新臺幣)││之利息起│
│││││││算日│
├─┼─────┼─────┼─────┼──────┼────┼────┤
│1│NA0000000│花蓮第二信│富登珠寶店│1,000,000元│102年11│102年11│
│││用合作社│即 林進定 ││月10日│月11日│
││││││││
├─┼─────┼─────┼─────┼──────┼────┼────┤
│2│HN0000000│彰化商業銀│林進定│1,000,000元│102年11│102年11│
│││行北屯分行│││月15日│月16日│
├─┼─────┼─────┼─────┼──────┼────┼────┤
│3│AB0000000│臺灣中小企│富登珠寶店│1,000,000元│102年11│102年11│
│││業銀行北屯│即林進定││月19日│月20日│
│││分行│││││
├─┼─────┼─────┼─────┼──────┼────┼────┤
│4│AB0000000│臺灣中小企│富登珠寶店│500,000元│102年11│102年11│
│││業銀行北屯│即林進定││月26日│月27日│
│││分行│││││
├─┼─────┼─────┼─────┼──────┼────┼────┤
│5│HN0000000│彰化商業銀│林進定│500,000元│102年11│102年11│
│││行北屯分行│││月29日│月30日│
├─┼─────┼─────┼─────┼──────┼────┼────┤
│6│HN0000000│彰化商業銀│林進定│1,000,000元│102年12│102年12│
│││行北屯分行│││月3日│月4日│
├─┼─────┼─────┼─────┼──────┼────┼────┤
│7│NA0000000│花蓮第二信│富登珠寶店│1,000,000元│102年12│102年12│
│││用合作社│即林進定││月10日│月11日│
├─┼─────┼─────┼─────┼──────┼────┼────┤
│8│NA0000000│花蓮第二信│富登珠寶店│700,000元│102年12│102年12│
│││用合作社│即林進定││月10日│月11日│
├─┼─────┼─────┼─────┼──────┼────┼────┤
│9│HN0000000│彰化商業銀│林進定│1,000,000元│102年12│102年12│
│││行北屯分行│││月17日│月18日│
├─┼─────┼─────┼─────┼──────┼────┼────┤
│10│AB0000000│臺灣中小企│富登珠寶店│1,000,000元│102年12│102年12│
│││業銀行北屯│即林進定││月24日│月25日│
│││分行│││││
├─┼─────┼─────┼─────┼──────┼────┼────┤
│11│NA0000000│花蓮第二信│林進定│1,000,000元│102年12│103年1│
│││用合作社│││月31日│月1日│
└─┴─────┴─────┴─────┴──────┴────┴────┘